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以下简称财金〔2013〕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养殖业,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人员、返乡农民工、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等自主创业人员。
二、对上述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可视带动就业情况提供二次扶持和再扶持,但要严格控制。
三、各地可根据创业项目、创业能力、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确定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个人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各地可根据创业项目、创业能力、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四、根据每年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量和国家的规定,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25%部分以及国家现行政策扶持对象以外、我省扶持对象之内的人群申请的贷款全额贴息部分,由省财政从就业资金中安排,集中管理,按照各市、县(区)贷款的发放量和所需贴息资金数量下拨。
五、各市、县(区)按照现行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确保担保基金达到国家1:5的规定,对担保基金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市、县(区),必须控制贷款规模,停止受理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六、各地按照财金〔2013〕84号规定,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同时,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地方安排的贴息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防止挪用中央贴息补充地方贴息资金的不足。
七、本通知未明确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江西省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尚未到期的,可享受至政策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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