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年03月06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9日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浔”、“人才强市”战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精神,加强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和发展,大力开发海内外留学人员资源,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或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重点的创业项目,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推动产业,以创新提升产业,促进九江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是指:

(一)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并为我市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

(一)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20%以上;

(三)留学人员以技术、专利的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作价入股创办企业。作价金额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10%以上的;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中介服务及经济贸易活动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外侨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九江海关、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创业园领导小组是创业园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创业园的发展规划,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涉及留学人员创业激励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职,保障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留学人员企业及园内投资项目的资格审定;

   (二)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挂牌;

   (三)创业园的政策研究;

   (四)创业园的管理指导;

   (五)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六)负责申报项目和资金;

   (七)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创业园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可以设在本行政区科技园、工业园、出口加工区及各类其他园区内,各县(市、区)申请挂牌留学人员创业园需经留学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欲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格和项目资料,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创业园的企业进行资格、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服务机构应为留学人员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登记、融资服务、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系列服务,同时也可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支持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为吸引留学人员来浔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在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

  (二)企业生产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企业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已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的。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重点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延续、衔接和开发;创业园所在的县(市、区)进行资金配套,按市里到位资金1:1的比例匹配。

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携带科技项目和技术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10—30万元。如果落户项目为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则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为30—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进园区孵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提供工作用房200—500平方米,需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全额补助租金,后三年按市场价50%补助租金;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三年内按市场价的50%补助租金。留学人员在九江市无自有住房,并且每年连续或累计半年以上在九江居住的,三年内租用自住住房按1200—180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需要在九江市区购置自住住房,并在创业园工作满五年的,给予一定比例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补助。

第十四条 具有教授、博士职称或学历的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工作,五年内每月给予2500元的生活补贴;具有副教授、硕士职称或学历的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工作,五年内每月给予20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入地方库部分,五年内由受益财政列支补助给企业作为后续的技术开发资金。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来园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对留学人员企业三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进创业园孵化或创办企业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领办或者参与创建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20%;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专利等技术成果入股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至50%,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可按有关规定一次审批,企业所聘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需多次入境或者长期居留的,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者居留证明。

第十九条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其配偶在职的随调随迁,优先安排工作;非在职符合就业条件的,积极推荐安排就业。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初中毕业后可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中考,并按照当地的中招政策录取到高中就读。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或者工作过程中需评定职称,可根据其在国外的经历及学识水平予以评定或者推荐评定相应职称。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企业因科研、教学工作需要,进口符合国家规定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料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涉及到国税部门的所有优惠政策,只要条件符合,均可以适用留学人员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优先支持,也可向信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或者参股。

第二十三条 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直接向有关单位申请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享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所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重点留学人员的扶持和奖励政策,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报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联合发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8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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