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面三条认定标准即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一)符合劳动密集型产业标准。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较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
(二)符合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企业划型标准。
(三)符合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从事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什么部门负责认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就业局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认定,报市人社局、财政局批复、备案。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程序是什么?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同级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二)、就业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将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进行审核,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招用人员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人员;
3.核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至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财政部门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通过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负责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有效期为二年。
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⑴企业书面申请书⑵县区就业局报市局申请报告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表》(一式三份)⑷营业执照副本⑸税务登记证副本⑹《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⑻企业章程复印件⑼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⑽企业职工花名册⑾企业职工工资表(上年末工资表、当年度最新月份工资表)⑿企业与当年新招用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⒀上年末企业财务报表⒁企业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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